急用钱卖房真的急不得!警惕“钱房两空“!
转载自:房天下时间:2016-04-08 11:00785人浏览
近日,一售房者因为着急用钱,便委托中介卖房。谁知,后却落了个钱没拿到手, 房产证 也杳无音讯的下场。
近日,因为着急用钱,一售房者委托中介卖房。但是与 购房 者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 后,至今仍没有收到过任何钱。等到售房者向中介公司催促要求付款时,也没收到准确的答复,后中介方表示, 购房 者后悔不 买房 子了。因为需要资金,售房者就想向中介公司要回 房产证 再找其他卖家,但遭到了拒绝。
房产交易 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中介供公司!
为什么这么说呢?选择小中介很有可能给自己惹上一身纠纷。
其实,本件事情中, 购房 者也挺委屈的,合同上签订的是 公积金贷款 ,但是后没办成,还给自己一身麻烦。当时三方签订的合同上付款方式是“省公积金”贷款,但是当中介带着 购房 者到公积金管理办理贷款时,却被告知“从1月份开始,就有了‘停止购 买房 龄超过20年房子的贷款受理’新政策”。
试想一下, 房产中介 怎么可能不知道这样的 贷款政策 呢?很有可能是看买卖双方都比较着急,想着后让 购房 者被迫使用 公积金贷款 。之后, 购房 者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中介提出要么用商贷,要么再找其他房子, 中介费 不退。就这样,“不能退的 中介费 ”成了卡在买卖双方还有中介三方之间的一根“鱼刺儿”。因此,提醒 房产交易 双方,选择靠谱的大中介还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遇到这样的纠纷,交易双方应该怎么办?来看看专业人士给大家的建议。
除了退款外 中介或要赔损失
专业人士表示,从合同来看,对省 公积金贷款 有的约定,但后期因省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中间甲乙双方都没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作为中介方的丙方,身为法定的专业 房屋中介 机构,有义务了解这些 贷款政策 而未了解,或者明知该 贷款政策 存在而仍签订上述合同,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全额退还所收取的 中介费 及 定金 外,还有可能承担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退一步讲,即便中介机构没了解政策变化没有过错,然而依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各方不负违约责任,那以此也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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